一、不动产登记归什么部门管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管辖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若无法分别办理,则协商处理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4.对于特殊的不动产如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其不动产登记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指导和监督,更涉及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面管理。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依法享有相应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保障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登记机关工作内容
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除了需要履行上述职责外,还需要具体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内容。
1.登记机关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申请人对不动产拥有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2.登记机关需要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登记机关还需要如实、及时地进行登记,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4.登记机关还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如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市场秩序等。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有疑问就来法律快车,我们为你提供权威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