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
在我国,立法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法律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立法权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
(1)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立法权,制定相应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立法权的主体,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立法权包含哪些性质
法律快车提醒您,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力,具有以下几个显著性质:
1.相对独立性:立法权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方面与行政权、司法权存在明显区别。
2.政治性:立法权通常与国家的最高权力相联系,体现或代表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立法活动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更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
3.普遍性:立法权所管辖的事项具有普遍意义,即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立法权的基本特征,使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我国立法权如何划分
在我国,立法权的划分主要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形成了既统一又分层的立法体制。
1.立法权的纵向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种划分既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兼顾了地方特色和实际需要。
2.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1)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
(2)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这种划分有助于行政机关根据职能需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