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这些“普通刑事案件”具体指的是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涉及恐怖活动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案件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均承担此类案件的初审职责。
4.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这些法庭的判决和裁定等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旨在及时审结刑事案件,确保基层刑事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哪些案件不由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以下案件不由基层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类案件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其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均极为严重,因此应由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保密性,通常由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负责。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于这些案件涉及的刑罚极为严厉,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审判质量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应由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根据级别管辖的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部分跨地区、跨行业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可能由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