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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承包人能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吗?
包人义务即为承包人权利,反之亦然)(1)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工程3.本咨询还涉及到留置权问题《民法典》T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核心总结】1.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支付工程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工程,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应得工程款的权利即可,若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反而会把自己陷入不利境地。2.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并不适用,因此不能对建设工程进行留置3.承包人主张权利,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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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才律师
哪些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五)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律师补充: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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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控制人2024年11月1日起要备案登记
身份人员,本身无法或不适宜直接实名登记。对该类企业机构的隐名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适当管理和披露,是必不可少的。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有关企业及个人需要登记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故,企业实际控制人自2024年11月1日起需要按该办法进行备案登记。那么,该规定内容具体有哪些,备案登记如何操作,笔者就此整理该文,以备各位看官不时之需,具体内容摘要如下:一、下列企业机构主体应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1、公司;2、合伙企业;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该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另外,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五、新设立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六、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七、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八、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九、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备案主体应当配合。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备案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确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股权、合伙权益、收益权、表决权、控制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十、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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