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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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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不予立案的裁决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不予立案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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