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