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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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