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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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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在我承包的林地的杨树空种高杆玉米,我想把玉米苗移出,构成损坏青苗罪吗?
辽宁-沈阳 1小时前
我女朋友上班被店里工作人员猥亵这种属于什么
浙江-金华 2小时前
怎么自诉 没有证据。公安也不会提供给被害人
北京-北京 2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