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
(一)区分本罪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界限二者对象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窝藏三人次
[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