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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本情况: 92年3月10日被人民法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政府于92年9月7日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无罪。据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决议,于2001年10月16日,恢复公职。如何得到补偿?

2011-08-25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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