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律师您好,昨天我咨询了关于员工休长期病假一直没有到公司履行正常的假勤手续的问题,该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诉状中辩称已经提交了医院证明,但事实上是人力资源部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依旧没有收到医院证明,请问就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应该在员工。另外,如果该员工的医院证明的确是真实有效的,公司虽然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的医疗补助。谢谢!

2012-01-13 09:10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您好!首先要看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请病假的相关规定,其次,就算确实有病,但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病假手续,公司方就可以视为无故旷工,根据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是没有问题。首先贵司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如有问题,请直接电话联系。13654056810 金律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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