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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爷爷居住的房子要拆迁,因我们当时和父母住在一起很拥挤,又面临马上有孩子,考虑到这些原因,在小姑的建议下我们把户口迁到拆迁地(口头说房子是为我们要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在册人口为10人,应安置人口10人,被拆迁房的承租人和户主是爷爷,使用面积为29.02平方米,安置房有三处面积118.1平方米,两位叔叔已立户各一处(面积分别为38.3平方米),我们一家三口和爷爷一处(面积41.5平方米),超面积安置费两位叔叔各出自3万元,爷爷出资7642.18元。这些都是我们后来知道的,当是爷爷没提超面积安置费的问题。2001年新房建成,小姑安排其儿子和爷爷一起生活,我们无法居住, 并动员爷爷于2001年6月份立下遗嘱,说房子是他的私房,房产证在办理当中,由小姑出自代其购买,百年之后房子留给小姑,其他子女无权干涉,遗嘱中没提我们一家三口的情况。2011年11月份爷爷去 世,小姑把户口本给我们,户口本的主页已抽调,爷爷的户口已于2008年移出落到拆迁安置房处,,姑姑的户口也落在爷爷处成了户主。我们的户口还在原地,成了空户。我很气愤姑姑所做的一切,现在她根本不提当年让我们迁户口分房给我们的事情,说房子是爷爷的,已立遗嘱给了她,一点也不顾及亲情,打电话和她协商也不理,扬言让我们打官司解决,我想问一下我们能要回属于我们一份的房子吗?

2012-03-14 09:30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说的房子起先应该是公房,你爷爷属于承租人,你们属于共同居住人,拆迁后,出资进行购买,公房变成私房,如果房产证的名字是在你爷爷名下的话,你爷爷有处置的权利。虽然承租人购房时需要经过同住人的公证同意,但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同住人是配偶继子女的,可以不办理公证。即无须征得子女同意。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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