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曾是以前公司的财务会计,于2010年6月份帮公司签收了一份送货单,但送货单上只有我的签名和数量、金额,无我以前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对方公司的盖章和送货人签字,现对方公司起诉要求我赔付这笔货款,我以前公司因为一些原因已给法院查封,我想问一下,这份送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是否承担这笔货款?

2012-05-02 10:2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你好,送货单具有法律效应,但鉴于你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单位收货的,所以应当有前公司来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多收集一些你在送货单上签字时是原公司职工,你的行为是代表公司收货的证据材料去积极应诉。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