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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有一乡镇卫生院职工于1995年11月份因公下村在回来的路上,乘座上级部门工作人员的三轮摩托车出了事故,造成了身体骨折住院治疗,因当时卫生系统很困难,他受伤后未再上班出外打工,单位也未发给其基本生活费,自去年后回到单位到县卫生局上访,要求补发其受伤后工资及享受工伤待遇等问题。他当时未要求作工伤鉴定,直至去年才提出作工伤鉴定,今年二月份,市劳动部门给他作了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象这种情形,适合享受工伤有关待遇吗?

2012-07-25 08:5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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