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公司于7月25日邮寄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书,在其里面有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公司决定于2012年7月31日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2012年8月4日前凭此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想请问一下,因目前还未跟公司就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而在通知书中也未提及赔偿金额,而且按照劳动法是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书,我是否现在可以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而且公司是否合理对我发起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

2012-07-27 23:0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必须合法,经济上必须给劳动者适当补偿.其相关手续中是否包括该内容呢? 公司应告之,劳动者有知情权.处理不当,就会引起诉讼.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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