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被人殴打后,派出所带我到公安局去做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上写明“XXX所受之伤不构成轻伤”。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样的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对这个结论有异议该怎么维护自己权利?我能否要求他写明,究竟构成什么伤,或者不构成伤害?

2013-01-10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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