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妈妈是原湖北省**县水泥厂的合同制工人,1988年4月30日,依照“川劳动人计字(1987)55号文件”批准,在**县水泥厂,**县劳动服务公司,**县建筑材料管理等用人管理机构签章同意下,订立有劳动合同书,核发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均见原件的复印见),是经**劳动局批准存有档案的合同制工人。 1988年5月1日,我妈妈转为合同制工人后(之前曾做了四年的临时工),依规定交纳了当年养老金345.65元(见水泥厂收据);1989年2月14日交纳工会费3元(见收条);1990年因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由水泥厂动员没有上班。 现在我妈妈已经48周岁了,为了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市劳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以无我妈妈的档案为由,不予补办,使我妈妈养老保险得不到落实,因为(我妈妈的档案是手工档案在劳动局存放,没输入到电脑。)劳动局给的答复是已除名。与我妈妈转为合同工的同事都有电子档案,我妈妈没有电子档案是说不去的。 我就想问问 第一:这个责任是在劳动局还是水泥厂。 第二:如果我妈妈是被水泥厂除名,那应该有个合理的手续,但我妈妈一直不知道。 就算是超生也应该是解除工作合同而不是劳动养老保险除名。 第二:我妈妈的这个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可以续交。 我只能求助于您了,急急急,请您能够帮帮我妈妈。 特此敬上 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有没有效?

2013-05-22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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