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公司股东有三人,我方占有股权85.98%,法人占有0.52%,另一人占13.5%,公司公章在我方手上,现在我方想变更法人,召开股东会议后,法人未到场,形成决议后,到工商局申请资料,工商局以我方未通知监事到场驳回了材料,要求我们走诉讼。请问,如果诉讼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诉讼是不是要求法院确认股东决议的效力?

2013-08-01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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