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和前妻在2003年结婚,04年在对方单位购买房子19万,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借钱(9万)购买(银行贷款7万,我们自己只有3万)。后因她有外遇,多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以长期吵架和分居的方式逼我离婚。她起草协议只许我签字即可,内容是“房子是我单位的,是我的,与你无关,我只给你未换完的余款5万,孩子我带,存款没有,一年后交小孩生活费600/月,离婚后可继续住在家里。”当时我不同意,她又多次以吵架和分居的方式提出协议离婚,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与08年9月签字协议离婚。当时的房价已成40万元,我要把房子公正到孩子名下,她不愿意。之后给我常造成尴尬场面逼我搬出,在我搬出第二天就换门换锁,由于我想念孩子,在看望孩子时,她以我非法入宅拨打110,最后被带到当地派出所。我很后悔也很痛苦,现在她以我不给小孩生活费向法院提出上诉,我该怎么办? 补充的是:当时我不愿签字,她口头说:“你觉得实在不行就以房屋增长后你应得的财产来顶替孩子的生活费用,等房产证办下来再把房子公证到孩子名下,这一点你还不相信我吗?”我当时考虑到孩子跟她,最后就签字了。

2010-03-29 14:4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很抱歉,前段时间因为身体原因暂离工作岗位,今日才上班回复您的咨询,希望尚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我国民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虽该离婚协议是由于您前妻逼迫你签订的,但作为成年人您应当意识到签订的后果,且您现对其胁迫并无证据,故该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为有效,双方必须履行。 但由于协议中约定您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故现她妨碍您居住,显然违约,你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赔偿损失等,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至于她签订协议时口头承诺用房屋增值部分抵消孩子抚养费,你可以作为庭上的抗辩理由提出,但因为无相关证据佐证,法院可能不予认可。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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