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01年一国有企业销售的房屋。购买方为原单位外聘会计,房屋于2012年再次卖出。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两次交易都有办理。现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单位已破产,其破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原单位已退休职工)以当时销售的房屋未经过职工大会讨论为由,要求收回房屋产权。并报案称原会计职务侵占。现经侦科已对房屋产权冻结。请问作为第二次购买房屋者,即现房屋产权所有人,该如何应对?谢谢。

2016-06-01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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