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10年4月3日在邹城唐村镇牛庄发生两车相撞事故,4月12日下发认定书,我方是全责。4月3日-13日是住院时间,4月15日-5月28日是对方修车时间,医疗单据、修车发票都在对方手里面。对方现在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赔偿费。没有定残,要求赔偿的交通费是出院以后对方上班的打车费,一天200元,约计10000元左右。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承担的费用范围包括哪些?对方如果到法院部门解决的话,会对我们有哪些不利的因素?

2010-10-28 10:54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没定残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另外交通费只赔偿因治疗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用,上班打的显然不属于。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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