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我夏天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一个会员公司签了合同,参加了其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发生亏损,本金20万还剩不到4万。我感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和他的会员在做变相期货交易,不合法,想要回损失。 理由:一、央行主管黄金市场,没有批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并在2009年2010年叫停其业务。二、证监会没有批准他们做保证金8%的变相期货。三、今年夏天央行、证监会等六个部委出台了关于国内黄金市场的发展意见,具体内容就是针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四、天津市政府至今没有公开批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由天津市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天津其他的交易所是由天津发改委和天津市政府批准(如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市金融办是否有权批准成立变相期货交易所?五、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没有公布自己的交易规则,在其风险控制办法公布前早已全国开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今年春天就开始全国营业,这个时候他们的所有业务规则都没有公布。打官司要回损失的机会大么?您可以受理么?

2010-12-10 16:5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建议明确以下问题: 1、与会员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尤其是交易条款; 2、会员公司是否有资格签订前述合同; 3、交易所设立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资格从事黄金现货交易,以及采用现货延期交收;是否存在超范围运行。 4、会员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操作过程,以及你的操作过程。 损失负担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根据您的说法,会员公司和交易所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前述问题要一一确定,有据可查,不是仅仅怀疑才行。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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