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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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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财产,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

离婚2015-08-31|人阅读

法律咨询

王女士与吴先生2003年5月QQ上聊天认识网聊三个月后,双方感觉良好,后来吴先生约王女士见面,随后开始正式交往,同年10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吴先生因工作调动,与妻子聚少离多。2005年王女士生育一女,取名吴小菲。2009年吴先生回到成都工作,由于长期分居,王女士发现两人不再像以前一样可以推心置腹的谈心,甚至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沟通,经常发生争执。吴先生不再像女儿出生前一样对王女士关心,甚至对生活自暴自弃。吴先生开始喜欢酗酒,下班后经常不回家出去找人喝酒。有时夫妻之间伴有口角,吴先生负气离家出走,置家中母女二人于不顾。此外,吴先生经常无端怀疑王女士与别的男性有染,对王女士采取跟踪、恐吓等方式,干扰王女士正常的社交活动甚至多次打电话骚扰王女士的公司领导、朋友,给王女士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王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多次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内容时,为了能取得孩子抚养权,王女士自愿表示放弃分割价值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方才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王女士感觉一个人带孩子非常吃力,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离婚放弃财产,事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王女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该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即使因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后果,但只有在一方基于“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属于显失公平。从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看,王女士完全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其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的结果,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有着相关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指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婚姻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有着特殊之处,不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你与前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王女士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声明】

本文系由于洋律师根据陈元果律师在成都婚姻的法援网成功案例整理摘录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和加以引用。经允许转载的,转载时需注明援引文集及此文的出处,否则,视为对援引文集著作权人的侵犯,本律师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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