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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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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问题

行政诉讼2020-02-14|人阅读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也有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处罚程序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致被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确认违法,甚至撤销,最后行政机关退回罚款,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来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复议,后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其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其合法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法院对行政处罚案件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阶段,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程序合法性抗辩(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是否有职权依据

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对拟进行处罚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处罚依据是否公开

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罚情形

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调查、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合法。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期限是否合法

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超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则亦属程序违法。

(五)是否剥夺陈述、申辩权利。若剥夺,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六)是否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相对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各省或行业部门的行政机关对较大数额罚款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七)是否过了处罚追究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偷税漏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三年的追究期限)。追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处罚内容合法性抗辩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幅度是否明显不当(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他因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行政相对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等。

行政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尤其对公民来说,行政法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管理,因此,行政法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在法治国家,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经得起法治规则的检验,因为行政处罚涉及剥夺人身自由、财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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