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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从外边找了2个承包砸铁人员,现在公司准备和他们签订,请问这2个人和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是否需要签订合同,上五险 2,还是签个补充协议,注明工资发放形式打入工资存折,保险费用等包含在砸铁的价格中呢?(我单位现在选用的是补充协议)请问这种做法对么?

其他 2019-09-24 15:2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只需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约定报酬如何给付,承包合同不需要为对方上社保,五险。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也不叫工资,是承包费。
  • 最好签订劳务关系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 1、你们与承包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报酬纠纷;2、你们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4、承包人拖欠你们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们可以要求承包人及时支付你们的工资;6、如承包人拒不支付,你们可以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 签订承包协议
  • 要看具体情况,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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