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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他因为盗窃,所以就被抓了,但是因为他是第一次去盗窃,我觉得情节也不是很严重,他现在希望我能够帮他请个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如果请了律师的话,那么这个刑事诉讼辩护词怎么写呢,刑事诉讼辩护的原则包括哪一些呢?

刑事辩护 2018-09-07 07: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这就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的原则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2、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既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都应当许可; 3、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4、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主要包含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则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二则司法机关需要保护辩护人能行使其辩护权,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对于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 你好!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原则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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