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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辉律师
邱建辉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A公司诉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3-07-27|人阅读

A公司诉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生产定制规格的设备,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三天内支付货款的30%,提货前支付货款的50%,提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的15%,提货后一年内没有出现问题的支付货款的5%A公司在合同签订三天内支付了货款的30%,但是在合同约定半年之后才支付提货款,由于A公司没有地方存放定制的设备,因此没有将设备提走,一直存放在B公司的工厂内。B公司已经生产出了设备,由于跟A公司合作良好,对于A公司要求存放设备的要求没有拒绝。之后A公司陆续支付了设备的剩余货款。2012A公司突然给B公司发出解除承揽合同的通知,B公司与A公司协商无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承揽合同并且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因B公司准备不足,一审败诉。

律师介入

B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时很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B公司带着这样的疑问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查看过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B公司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判断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A公司支付了货款但是没有提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B公司没有按时生产出设备,或生产出设备但是不交付给A公司,则是B公司违约;如是A公司要求将设备存放在B公司工厂内的,则B公司没有违约,A公司擅自借出承揽合同给B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确定案件方向后,本律师对B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分类,并且要求B公司提供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经过努力,B公司找到了当时派驻B公司工厂的A公司业务经理,本律师与证人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本律师在规定期限内代表B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当天,证人因出差无法到庭,本律师及时提交了证人证言。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对于A公司律师的观点提出了争锋相对的辩论意见,获得了法庭的认可。庭审结束后本律师及时提交了代理词,将本律师对案件的观点详细告诉法官。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在商业活动中规范流程,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对于规避风险大有好处;

2、出现经济纠纷时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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