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素娜律师办理**物资有限公司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0803民初*04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市13号,法定代表人:赵xx,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明律师。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60元人民币,由原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