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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客群买的淘宝产品与宣传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找商家,态度豪横,退货完事!应该怎么投诉或者处理
购买的淘宝产品如果出现问题或不满意建议联系平台客户处理,投诉或追求赔偿
王灵律师 王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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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软件实名被冻结了,无法使用别的软件,是侵犯了个人信息消费吗
不同的软件一般都有对应的软件许可,软件的使用者必须在同意所使用软件的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能够合法的使用软件。
在pdd买了五仁月饼却不是国家标准的五仁,算是虚假宣传吗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pdd买了五仁月饼却不是国家标准的五仁,算是虚假宣传吗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pdd买了五仁月饼缺不是国家标准的五仁,算是虚假宣传吗
你好,具体要看宣传的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11条为什么没有处罚,如果违反了第11条,应如何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这家公司是否违法了实习生参加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的要求?
我是一个实习生,通过校招进入一家公司实习,但是这家公司虚假宣传让我们参加培训,还要求我们支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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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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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诉状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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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状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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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安阳律师-刘毅律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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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律师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安阳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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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B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及收益损失。本案中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认真、全面尽职调查是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调查的程度应当达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投资文件、宣传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应当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安阳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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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
告王某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向陈某关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期壹个月,借款、借期均以银行或现金本人实收到为准,特此留条。借款人:王某健,备注有身份证号码及住址。担保人:张某发,备注有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借条左下方备注:账号62***,王某乐,招商银行**分行。原告于2019年8月分三次向被告王某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0万元,8月26日再次转账30万元,合计60万元。2020年3月,被告王某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借陈某关陆拾万元整欠款,本人承诺在2020年4月10日前还叁拾万元整,4月30日前还叁拾万元整,月息1分,此款与利息由金某国具体落实,并给金某国送达建设公司委托书,立此为据。承诺人:王某健(捺印)。2020年5月8日、9月30日,被告王某乐尾号为9988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原告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借条》及《承诺书》出具时被告王某乐未到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健归还借款,并要求被告王某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乐自认自2017年起将其名下账号为62***的招商银行卡借给王某健使用,但认为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借款及使用情况不知情,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王某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王某健的自认,可以认定被告王某健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现借期已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健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系被告王某健出面向原告所借,《借条》及《承诺书》亦是由被告王某健一人出具,原告基于与被告王某健的约定将60万元汇入被告王某乐账户,汇款时均备注有“王某健款”或“借王某健款”字样。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王某健于2019年8月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为王某健,被告王某健指示原告付款至被告王某乐招商银行62***账户,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在借款主体上的认识错误;案涉借条及承诺书已明确借贷双方为陈某关与王某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关应向借款人王某健主张权利。其次,陈某关主张借款流入王某健方的资金池后用于王某乐名下的家庭经营企业或用于王某乐还贷等,王某乐对案涉借款实际受益。但根据陈某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尚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最终流向了其主张的王某健与王某乐的家庭企业。而且即便如此,也仅能证明借款人王某健借款后如何支配及使用借款,陈某关以此直接要求王某乐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最后,陈某关主张王某乐出借银行账户给王某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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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了解房产情况
经济适用房等。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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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交通事故中法院没有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来判
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大安承担主要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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