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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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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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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3-06-16|人阅读
原告胡**与被告邓**、湖南**营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判员: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经过了充分的调查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情有了更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明确,定性准确,应予以采纳,被告邓**应该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第三被告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有第一、二被告承担。2012年10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邓**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湘A5XS05货车沿沙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劳动东路路口北侧人形横道线时,恰遇刘尧志驾驶的电动车搭乘原告在人形横道上由东往西行驶,由于邓**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货车,没有按照规定让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尧志、胡**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区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尧志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该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该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被告邓**和湖南**营销有限公司承担。二、原告胡**的各项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1、 医疗费:21370.5元。。以住院发票为准。2、 误工费:100元每天× 55天=5500元住院55天,每天以一百元计算。有劳动合同和工资单来证明,平均每天大概为100元。3、 护理费:86元每天× 55天=4730元,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和服务行业31488每年平均工资计算,每天86元。4、 营养费:20元每天×55天=1100元,由法院酌情来认定。20元一天也不高,合情合理。5、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55天=1650元,参照湖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每天计算30元,共计1650元。6、 交通费:1000元,法院酌情认定。住院两个多月,每天来来回回的护理。7、 精神抚慰金:3000元,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原告的伤情,以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实践要求3000元符合客观事情。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8350.5元。综合上述,原告胡**之全部权利主张均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依法应全部得到支持。以上意见,敬请参考之。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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