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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团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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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为什么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更容易成功?

诉讼2021-02-12|人阅读

为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更容易出名

-----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所发挥的作用

在给学生上实践课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生问的这样一个问题:办理那类案件更容易出名?其实,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学生的深层的意思往往是:假如我将来从事律师职业,办理那类案子更容易挣到很多钱,这个简单的道理是谁都明白的,律师的收入其实是和名气有一定联系的,有名的律师更容易挣到很多钱。

其实今天我想谈论的是: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律师在哪一类案件中更容易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多年的执业经历,我就谈一下个人的一点粗浅认识。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所遇到无非就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于在诉讼案件比例极低,今天不在讨论之列,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说点很专业的话,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条款适用。其中,事实认定是最难的,什么是事实?事实又分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事实一般和记叙文的六要素差不多,主要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而产生纠纷?事情的原因、经过、结果是什么?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进行认定,事实确定之后,法律适用就比较简单了,一般争议不会太大,当然也有一些法律适用比较困难的,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原告,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要解决是诉讼请求问题,这个特别关键,因为法院奉行的是被动中立的“不告不理”原则,原告诉什么?法院就审什么?诉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诉讼请求的设计直接关涉诉讼的成败,一个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都会对诉讼请求的设定慎之又慎,总是在反复审核现有证据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并基于诉讼结果初步推断后,做出最后确定的(行内人士都清楚,这一点在民事案件中,是最能显示律师执业功力的),然后再确定管辖的法院(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撰写好简明的诉状后,向法院起诉的。假若把诉讼当做是一场战争的话,由于这个诉讼是由原告发起的,直接决定了战争的走向与规模,其实也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这一点,就如《孙子兵法》所云:“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诉讼在这一点上,专业性确实是比较强的,这一点也是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价值所在。

有些当事人,盲目自信,从网上下载一个模板,简单修改模仿后,就贸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在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对接上缺乏经验,在证据组合上也缺乏通盘考虑,即便告状有理,可是结果往往是“:.....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或者是:.....所提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或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以说,在代理民事案件原告的案件中,专业律师,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律师确实能发挥无以替代的作用。有理和打赢官司其实是两码事,这是专业人事都清楚的道理。

那么,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被告时,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之后,主要审查的也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旦发现原告诉求不当,就会紧紧抓住这一点不放,进而达到阻却原告诉讼目的的实现。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等干扰原告诉讼目的实现的策略。

基于以上的简单分析,普通人也会发现,专业的事情就找专业人事去做,何况法律工作人员是通过“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的人去做的呢?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就是在凑热闹。说的就是这个理。

“隔行如隔山”看似一张窗户纸,如若不能看透,那也如隔了半座山。如果原告被告都聘请有专业律师,那么律师专业知识掌握的广度与深度,包括诉讼技巧的把握运用则更发挥了事关成败的作用。

可以说,做民事案件,律师往往也最有成就感,胜败在很多情况下是自己可以把控的。

做刑事案件,律师一般是担任辩护人,至于代理被害人,不在今天的谈论之列。这些年来,立志于做刑事律师的越来越少了,呈现出逐年下滑趋势,经济收入方面是一个主要原因,即便是以前以做刑事案件为主的一些律师,也开始逐渐转向民事案件。再说,民事案件的数量近些年逐年增加,早已远远超出刑事案件的数量,跟据商丘本地的情况,以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统计,刑事案件一直维持在年均500起左右,而民事案件已经突破10000起大关。业务量也决定了从事民事案件的律师要远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就算这年均500起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也就是15-20%的样子,也就是一个基层法院也就是100个左右案件是由律师参与的,这个案件量无论如何是无法保证刑事律师收入水平的,所以即使刑事业务见长的律师为了维持律师一定的收入水平,其同时也办理民事案件,更何况民事案件的收入水平并不低的呢,风险也相对小一些,专业知识要求其实总体上是低于刑事律师的知识储备的。“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刑事案件办得好,民事自然也不在话下,而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类只是一个简单的分工而已,刑事案件能办好,民事业务也差不到哪儿去,甚至更强一些,毕竟法律业务基本是相通的,在法院内部,刑庭法官与民庭法官也经常调岗,工作不还是照样开展。

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界有这么一个说法:“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律师是要饭的”这些俗称外行人可能压根听不懂什么意思,内行人却是一种很无奈表情,估计这个段子是刑事律师总结出来的,虽说有律师发牢骚的成分,但是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下面让我来细细解释一下,这句话所要表达的真实内涵。

公安是做饭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只有贪污、贿赂、渎职等部分犯罪由检察机关的反贪、渎职侦查部门行使。国家、省、市、县监察委成立后,转由监察委负责行使)犯罪证据的搜集整理,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行使。就像做饭一样,巧妇难做无米之炊,要做成一顿饭,自然必须有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查明犯罪嫌疑人以后,还要抓获归案,才能把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很大的专业性,某些案件即便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查清犯罪事实与抓获犯罪嫌疑人也比较困难。目前世界公认的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只有35%左右(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大家仔细想一下,大概很多人都有财物被盗的经历吧,也都有被骗的经历吧,即使报案了,有多少破案的?特别是当下中国,人流量特别大,犯罪分子犯罪后逃脱的几率也大多了)。

可是就有那么一段时期,我们的政法领导人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也许出发点是好的),老是制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考核指标,什么“命案必破”,“严打”抓人人数等的考核指标,这就使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走上了邪路,也造成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试举三例以作说明:

某市公安局在某年三月份提出掀起“严打斗争”,要求每位公安干警在一个月内治安拘留5人,刑事拘留2人,月底谁完不成,干警通报批评,派出所所长自动辞职。任务完成情况,一天一报数,月底做总结。

任务一下,所有干警均忙了起来,犯罪分子风闻“严打”,纷纷选择销声匿迹,远走他乡。抓不到人怎么办?什么“钓鱼”,对简单的违法的人上纲上线,甚至“造假”全都出来了。对于中国的“造假”,真是源远流长的民族劣根啊,甚至在文学作品也多有体现,《西游记》里面的“真假如来,真假孙悟空,真假唐僧”等等,就反应了生活中的现实。

在执法中造假,祸害更深。某派出所所长面对日益临近的月底,可谓心急火燎,茶饭不思,寝食难安。在家的妻子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有时还是女人比男人有“办法”,晚上向男人献出“高策”:对其丈夫说,不必担忧,我已经为你谋划好了,不就是2个治安拘留任务没有完成吗?这有何难?为妻已经做好自家俩堂兄弟工作,他们兄弟俩明天在某酒馆吃饭,就是你的派出所辖区,然后故意发生口角,打架,你直接去抓就行了,为了补偿他们蹲班房的损失,我已经给了他们每人500......

命案必破,这个要求就更加可怕了,河南商丘的赵作海冤案可谓震惊全国,案卷材料可谓漏洞百出,照样判了个赵作海死缓。多年以后,由于“亡者归来”,事实胜于雄辩,多本证明案件事实的卷宗材料不攻自破,无论你造假技术多么高超,当所谓“被害人”活着出现在众人的面前的时候,赵作海“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还能成立吗?别说法律专业人士,就是普通老百姓也无法说服啊!

还记得浙江张氏叔侄的冤案吗?女干警说话的那段视频是多么的信誓旦旦啊。谁能想到多年以后这也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啊。

刑事诉讼法本来是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可是实践中却异化为相互配合、甚至相互包庇。侦查机关有时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而搞的一些造假伎俩其实并不是特别高超,处于工作关系的考虑,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做的“饭”,即使认为有点夹生,甚至压根不能吃,或者是“造假”造出来的,也顾忌颜面顺带给“送”(起诉)了出去,而作为刑事诉讼最后一关的审判机关法院呢?有时明知这个“饭”(案件)不能吃,处于这样那样的考虑,也无奈的吃了下去。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种种质疑,只是对吃的“饭”做了一些取舍。比如,对应该疑罪从无的,换算成“疑罪从轻”。律师于是乎就成了要的了。至于你的那点辩护观点,一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就草草带过了,有的甚至在判决书里压根不做任何评述。

刑事辩护律师作用被虚化,被边缘化,被当做是替坏人说话的人。职业尊荣感缺失,间接地导致很多律师转而从事民事业务,戏称:“自己主导诉讼请求,自己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多点管辖的),自己主导证据取舍组合,俺也能过一把检察院的瘾啊。

很据诉讼原理,检察院公诉部门在诉讼的角色其实就是原告的角色啊,只不过这个角色有点尴尬,一部分由公安机关占了去,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很少担心败诉的问题,反正法院和咱们是同门兄弟,都是属于政法委的领导,我们就是穿一条裤子的。律师再怎么辩解,法院判无罪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案件材料被发现重大瑕疵,走不下去的时候,法院也会搞个建议,要求咱们“撤回起诉”来收场,(杨波涛故意杀人一案即是如此)(注:这也许是曾经的司法现状,是否如此,同仁们可以再作探讨)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直指司法弊病,排除千难万险,大力进行司法改革,在刑事审判领域提出针对实际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坚决要改变为“审判中心主义”。对于公安机关做的“饭”(案件),能不能吃?如何吃?公安说了不算!!!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本意也要像民事案件那样,对于诉讼请求不当的,依法可以改变罪名;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甚至造假的情形,依法可以判决无罪。换句俗话就是:你做好的饭,我可以不吃!

当然,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诉讼经验诉讼技巧之外,重要的还要有勇气和智慧,毕竟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面临的不是个人,而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这个组织里面的人,除了握有公权力之外,很多都是行内专业人士,学法多年,平时也在加强学习,苦练诉讼内功,可以说:刑事辩护的舞台,才是是真正的巅峰对决,从这一点来说,做成一个案子,刑事律师就可以扬名天下了!

而民事案件,即使你胜诉了100个案件,除了当事人能记住你,你依然会淹没在庞大的案件海洋里面,虽执业多年,却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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