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交易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承兑时亦被拒绝,那么被拒绝承兑的汇票由谁承担责任呢?
【分析】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本案中,当乙公司被拒绝承兑时,其应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甲公司承担汇票责任,给付汇票上的金额。但由于其将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进行转让,因此,当丙公司被拒绝承兑时,乙公司应承担汇票责任,向丙公司支付汇票上的金额1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乙公司清偿了对丙公司的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索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