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
吴某(男)与杨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2009年7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杨某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2、小孩由杨某抚养,吴某不承担抚养费;3、夫妻双方共同房子归杨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吴某反悔,不同意该协议,并同时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
请问吴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析】
本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前提条件的,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但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生效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而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吴某与杨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没有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