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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兰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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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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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如何规定借款利息呢

其他2014-04-15|人阅读

『案例点评』民间借贷应如何规定借款利息呢?

【案例】

甲资金周转困难,其好友乙愿意向其提供资金帮助周转。201311日,甲乙二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月利息为3%,借款期限为自201311日起至2013430日。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清偿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呢?

【分析】

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为无偿借款,也可为有偿借款。有偿借款的,其借款利率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而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短期(六个月以内),借款月利率却为3%,其利率已超过央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六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因此,甲乙之间的借款月利率中超过1.867%5.6%÷12×4)的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此外,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乙可要求人民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判令甲向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本案中,乙可要求甲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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