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继承律师
孙继承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这件打算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子为什么不可行

债权债务2012-03-02|人阅读

春节刚过,有一天我正在和两个律师朋友聊天,某省甲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给本人打来电话,希望我能够作为代理人,将他们公司的案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很快我就收到了该案的材料。

200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投资的一个酒吧的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预算总价为273万元。签约后甲公司按照约定采购设备并进场安装、施工,四个月后工程顺利完工,甲公司将酒吧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将酒吧对外营业。但截至施工完毕乙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其余的款项都没有按时支付。2006年,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同年,酒吧的房屋出租人丙公司也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16万元的房租、7万元的违约金、120万元其他损失等。原来,乙公司开酒吧的房产并不是起自己的,而是从丙公司租赁来的,但是乙公司支付了几个月的房租后,也没有能力继续向丙公司支付房租,而被丙公司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调解,乙、丙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安装到酒吧的空调设备、管线系统等归丙公司所有。

甲公司由于未能从乙公司处实现自己的债权,于是就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乙丙公司的一审调解书。甲公司感到乙公司借花献佛一般将空调无偿地留给了丙公司,而自己的263万元的工程款又没有从乙公司实现,感到十分不平,就希望律师在最高法院为其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经过反复审阅了甲公司的材料后,我不无遗憾的告诉他们,一审调解书、再审判决书都是正确,该案不可行,无法代理。

本案存在两个相对的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混合合同(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一个是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一个混合合同。所谓的混合合同就是指包括两个以上独立的有名合同或者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杂在一个合同中的合同。本案《空调销售安装合同》既包括甲公司将空调出卖给乙公司的一个买卖(销售)合同,又包括一个将空调安装在指定房产上的安装合同(承揽合同)。将空调出售、安装好之后,甲公司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甲公司将空调安装完毕,空调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公司,并不因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空调款,乙公司就不能取得空调的所有权(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作了乙公司支付了空调款,空调所有权才转移的特别约定,则另当别论)。乙公司的义务是向甲公司支付空调款和安装费(即工程款)。

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乙公司负有按照约定的付款期及时向丙公司支付房租的义务,如果超过约定的期限拒不支付房租,丙公司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丙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之后,乙公司的空调怎么办呢?乙公司的空调可以按照民法上的添附制度加以解决。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又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本案属于附合,即乙公司的空调与丙公司的房产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该房产的使用价值更高,如果一经拆毁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后果。所有权取得人(丙公司)与丧失人(乙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其间的“利益返还”实现,即取得所有权的人向丧失所有权的人偿还价款来实现。

甲公司的利益怎样维护呢?甲公司当初签订《空调销售安装合同》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乙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支付空调款、安装费,空调的所有权不转移,甲公司仍然有权拆下收回空调,乙公司仍然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这样一来甲公司的利益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乙公司无力支付丙公司的房租,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作为空调的所有权人,与丙公司协商由丙公司取得空调,并对甲公司予以补偿。可惜甲公司没有与乙公司做这样的一个约定,只能对乙公司享有请求支付空调款、安装费的债权请求权。这一权利比起所有权保留约定产生的所有权就弱了很多,对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非常不利了。

北京 孙继承律师

135 2105 3870

201231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