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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望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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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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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合同纠纷2014-01-13|人阅读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一、一般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六、出卖人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标的物为种类物,未特定于买卖合同且风险未约定的风险承担。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代办托运的风险承担。(一)明确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至交货地点前,由出卖人承担;运至交货地点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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