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娟律师
王娟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能否对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20-05-15|人阅读

能否对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信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于200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5月21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阮小某。婚后,阮某、万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万某四次以被阮某殴打为由报警。2014年7月4日,阮某因殴打万某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

法院认为和判决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综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殴打的行为并致原告受伤,虽然原告称打被告系事出有因或属误伤,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原告曾因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故本院认定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对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时间、次数、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原告阮某赔偿被告万某1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婚生子阮小某的抚养以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裁判。一审判决后,原告阮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1、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无过错方主张该请求权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或者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家庭暴力的证据,一般需要提供出警记录、病历、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基本证据,如另一方否认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上,实务中判决精神赔偿的数额明显偏少。

5、家庭暴力与刑事犯罪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家庭暴力造成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