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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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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对婚姻过错方相关事实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案

损害赔偿2020-06-17|人阅读
张某对婚姻过错方相关事实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案

女士偶然发现配偶出轨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在互联网“公证云”平台注册并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将丈夫与一名婚外异性密切互动、暧昧接触的微博页面及相关图片进行了实时存证,并在线提交公证处进行保管。

随后张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其丈夫为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伙同第三人将相关微博帐号及全部内容删除。张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电子数据保管公证并请求出具电子数据保管证书。

公证员审核调取了“公证云”系统上的证据文件,经解密校验并确认证据文件未被篡改后,即刻下载、提取保管信息并刻录成光盘,制作好电子数据保管公证文书一并交予了当事人张女士。

凭借这份强有力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张女士成功地取得孩子抚养权和满意的析产结果。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成为公证保管的新型对象。“公证云”平台将电子数据通过数据加密技术使其不易泄露、篡改、丢失,具有便于传输、便于使用、便于核验的特点,将实时存储的电子数据与公证处保管业务无缝对接,极大地丰富了公证处的办证方式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效率。

这种“互联网+公证”新型公证服务模式已逐渐成为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为其权利救济、争端解决等提供了更有力的证据支撑。

公 证 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证云帐号:××××。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张某使用我处“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网页取证”功能进行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现向我处申请办理保管公证并出具电子数据保管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

二〇××年×月×日本公证员打开电脑,接入互联网,检查电脑取证环境,确认电脑硬盘清洁,互联网接入正常。经查询,申请人提交我处保管的电子数据信息如下:

网页取证时间:二〇××年×月×日 ××时: ××分,网页存证时间:二〇××年×月×日 ××时: ××分,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证据文件名称:××××。

应其申请,本公证员从我处服务器对上述证据文件经解密自动校验,确认该证据文件未被篡改后,下载上述电子数据,提取相关数据保管信息,并将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打印纸质《电子数据保管函》(一式两份)。

附件:纸质《电子数据保管函》(一份);

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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