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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损害赔偿2020-06-02|人阅读
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 情

2017年1月18日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被告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占某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占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占某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7096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3月3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痕迹。某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综合相关证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未作出责任认定,且万某驾驶的车辆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赔偿其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210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诉请的第一项损失,不足部分由万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 XX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占某受伤与万某驾驶机动车有一定因果关系,判决占某与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占某相应损失。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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