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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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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xx性侵养女”事件中,收养关系成立了吗?

婚姻家庭2020-04-26|人阅读

最近,“鲍xx性侵养女”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和讨论,同时引发了对于民间收养问题的热议。

关于该事件,最新的消息为:202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消息“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从这则消息中,我们注意到其用词是“涉嫌性侵”,这并不符合一般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凡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会表述为“涉嫌xxx罪名”。而该事件中采用这种特殊的表述方式,可能是因为该事件中涉及的对象是养女。但是,他们的收养关系成立吗?本文我们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

收养关系的成立,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后于1998年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收养法自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即现行有效。2019年7月2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适应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提案答复的函(民函〔2019〕679号)明确在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后将对收养法进行再一次的修改,目前已有草案,但尚未通过法定程序通过。

根据收养法及民政部关于收养登记的工作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而根据鲍xx给媒体的回复内容:

从该回复中可以看出,鲍xx在见到该所谓的养女时,其已经年满14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送养人条件;而且鲍xx与其年龄相差应当不满40周岁,同样不符合收养的法定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从法律规定看,鲍xx与该女子不符合收养的法定要求,他们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该案件中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应由于涉及收养问题而有特殊性的处理,对鲍xx涉嫌的犯罪应依法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按法定程序进行。而由此引发的民间收养问题,是另一个尚待法律规范的领域,需要我们的立法及执行部门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规范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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