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则认为,李某的妻子在房子阳台上吊自杀,符合大众对于“凶宅”的理解,这点从小区其他居民的反映就能看出来,她因此产生避讳心理也是十分正常的。而且她在购买此房前,确实不知道房子是“凶宅”。如果知道,就算再便宜,她也绝对不会购买。可以说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着重大误解,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这种情况双方各说各有理,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实际上,“凶宅”属于民间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但如果真的买到了凶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购买合同的。
因为,在现阶段,房屋一旦变成“凶宅”即产生瑕疵,有极大可能会使房屋价值贬损,社会公众对此有着普遍一致的认知和判断。正因如此,司法拍卖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房产的详细情况、周边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为了保障购买者的知情权。如果卖方没有主动告知,导致购买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应属于欺诈情形,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本起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以为房屋是“干净”的,从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虽然房子价格比市场同类型房屋便宜了20万,但对于500万的全款来说,价格起伏也在合理范围内。李某明知房内曾经发生自杀事件,却不告知购买者,属于“欺诈”行为,双方订立的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撤销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某已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