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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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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约定转租情况(二)

房地产2022-12-19|人阅读

本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陈某后来知晓李某的转租行为后,并没有做出任何的举动,没有进行反对,默认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视为同意。陈某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自己并没有行使。因此李某的转租合同依旧是有效力的。

本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陈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因此这个时候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了,李某依然占有该房屋,而占有利益属于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返还,也就是支付房屋使用费。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合同解释,如果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的。陈某可以按照原租金的标准向李某请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五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此外,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来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支持。因此,陈某也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次承租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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