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辉忠律师
李辉忠律师
陕西-安康
合伙人律师

侧耳倾听执着为民

其他2014-02-19|人阅读

侧耳倾听 执着为民

——市、区人大代表李辉忠履职自述

10年前的一个黑夜,我手机突响。号称中国“国心”的镇坪县,我曾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她在电话里泣不成声,希望在离别人世之前向我道声感谢!4个小时后,我开车已赶到山城镇坪,这位仅有一面之缘的女人,目光里充满绝望!那一夜,陪我倾听、劝慰的还有目光和晨曦……

10年后,看着她下岗后领办的企业日新月异,生活丰富多彩,我感到欣慰!正是律师这个职业,将我人生中的多少个一面之缘,变为忘年之交。也因为身为人大代表,无数基层群众成为我的亲人!

如今,年近百半的我不禁问自己,从事律师,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来我有哪些变化?又在人生职场中收获了什么?

一、个人利益的舍与得

14年前,我有机会成为一名副县长,因实现律师梦想而踌躇满志!之后,我又成为政府某局的法律顾问室主任,徘徊在司法现状与法律实践的冲突之间,穿梭在审判庭、仲裁庭途中,用自己热爱的律师职业,用行动栓释和呼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果胜诉率能评价律师的成功与否,那么我的做法显得不合时宜。我的律师业务重心在法律顾问和非诉讼,我经常对服务的企业、政府机关和当事人宣传,聘请法律顾问不是用来打官司的,而是避免打官司,律师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能为企业创造财富的机会。我善于把当事人的矛盾缩小再缩小,让争议的焦点变为双赢或多赢,胜诉不是评判成功的标准,只有实现长远利益,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在那个钢材买卖因涨价一夜暴富的年代,一次,我的法律顾问单位物流公司在标的超两亿元外购外销业务中,由于发货钢厂在申报铁路车皮计划时,将发货到站站名出错,造成了第二汽车制造厂没有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处于中间地位的顾问单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形成了违约,并造成拟实现的约3000万元利润落实,经多次与钢厂的协商无果,随时可能诉至法院。经了解:虽然本次业务中过错在钢厂,但以往的双方合作较好,顾问单位也获得了丰厚利益,如果双方对簿公堂,失去了合作伙伴很可惜。于是在第一时间,我向顾问单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分析了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又向有过错的钢厂致了律师函,表达了解决纠纷的意向,在双方的协商中钢厂也向顾问单位赔礼道歉,并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让利于顾问单位。之后,我随同顾问单位老总到收货单位主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求得谅解,经多次磋商,双方终于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这时,我一颗悬空的心总算踏实了!

截止现在光阴已过10年,无论在泡沫经济年代,还是在市场不景气时期,三方的合作仍然赚得锅满盆满!

在本次的三方纠纷中,我始终坚持和为贵,让为先,在矛盾尖锐时,不添柴加油,虽然为此耗费了时间成本,也失去了挣钱的机会和可观的利益,但剑拔弩张的当事人握手言和,我收获了感激和尊重,赢得了口碑!

二、法庭内外的争与让

“李律师,你是优秀安康人的楷模,不愧为人大代表!我们集团公司的案子,在你不懈努力下完满解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利益,今天这面锦旗和五万元奖金请你一定收下……”这是我办完一个诉讼案,当事人感谢时所说的一番话。

案情是这样的,甲省路桥工程公司通过招标获得了一重点大桥项目的建设权。由于工程造价很大,中标者将部分水下隐蔽工程承包给乙省路桥工程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程垫资和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甲省路桥工程公司以原告身份将乙省路桥工程公司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合同并于10天内退出施工现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作为违约金处理等。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接案后,反复分析案情,认真调取多份证据,全面地掌握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后,向委托人提出了办案思路,一是邀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自己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寻求证据支持;二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进行反诉;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财产依法保全等。由于我方采取一系列积极的司法措施,改变了案件的格局,变被动为主动。在第一次法院开庭中,我方有理必争,运用法律武器步步为营,在法庭辩证最后陈述中,对方再三要求调解结案。我方观点是:为了惩治恶意诉讼者和有过错的对方,坚决不同意调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反诉主张,依法判令双方终止合同,由对方向我方支付已完成工程总价款4109万元(含已支付工程款),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当庭对方明确表示服判不再上诉,这场耗时近半年的诉讼,以我方被告乙省路桥工程公司胜诉而告终。

早在该案开庭前一天,对方私下托人来到我的办公室送来现金60万元,目的是让我“口中留情”,做通我方委托人的工作,同意调解和让步,并支付工程价款在3000万元之内,事成之后再予以重谢!我婉言拒绝了对方的“好意”!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维护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人大代表的尊严,受到了委托方的衷心感谢!

三、代表履职的进与退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全国各地都分别查处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在我几次参与的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庭审活动中发现,某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错误地理解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罪犯”的概念。即向人民法院出示的有关证据“某某省某某县(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与法律相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从以上“评估表”的内容可知,在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依法公诉,也没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程序,显然某某社区矫正办公室就已认定了某某是“罪犯”了,既使是已被公诉,人民法院也不一定必然就判处某某被告人有罪。这种低级的“大错误”不仅带来的法律证据瑕疵和审判程序的违法,也很可能导致法律实体错误。

我的思绪处在进退两难中,但有一种力量在支持着 !为了节约时间和减少不良社会影响,我直接向省有关机关提出了紧急建议,请尽快纠正以上错误,并对在各地司法活动中已经使用的“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20122月底,省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他们已接受建议,并对我提出该建议表示衷心感谢!并在全省范围内“叫停”有关“罪犯审前调查评估表”的使用,重新印制和启用新表。

就这样,我以人大代表的视角,关注、促进我国民主法治进步,以职业律师的思维,聚焦群众诉求,侧耳倾听他人的不幸,感同身受着他人的烦恼,是良心和责任激励着我勇于担当负重前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辉忠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辉忠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