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2日 星期六 下午13:30 接受当事人X先生(涉及他人隐私 故不公开姓名)咨询
当事人反映事项:
当事人家住二楼,其底楼住户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也未得到当地物业居委等批复,私自搭建天井,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居住安全,与其协商沟通时,态度恶劣,曾打伤当事人,有报过110,亦有出警证明。居委会调解,对方仍一意孤行,不听劝解,询问该怎么办?
我的建议:
举报,先去物业,让物业来要求他们拆除,不行再报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如果再不行就上诉法院。
建议依据: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