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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华晨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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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青法律工作室”志愿者笔记——经典案例(八)(

其他2014-01-11|人阅读

2010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下午13:25接受当事人G阿姨(涉及他人隐私 故不公开姓名)咨询

当事人反映事项:

当事人女儿与女婿由网络相识,不就便决定结婚,当事人虽当时竭力反对,但女儿执意要结婚,遂无奈。2007年5月份,女儿与女婿登记结婚。

女婿非本地人,户口亦在老家湖北,当事人在本市有两套产权房,其中一套产权证上有女儿名字,但小两口婚后并不居住在这套产权房内,而是外面另租房屋。

婚后,女婿不对家庭尽责,经常在外,对妻子也是态度恶劣,有时甚至拳脚相加。女儿有身孕时,女婿也不回来照顾;自己又没固定工作,且经常胡乱消费,至今已将自己与妻子两人信用卡透支累计达四万余元。

当事人作为一名母亲,实在看不得女儿如此遭罪,经常住在他们家中照顾女儿,后女儿生一子,女婿不仅不照顾妻儿,甚至会对丈母娘拳脚相加,言语威吓。

现当事人欲劝女儿离婚,女儿犹豫未决,咨询若离婚,具体的财产分割会怎样?那笔四万元的信用卡透支该如何偿还,若还不出银行会不会要抵押那套房子?小孩会归谁?

我的建议:

婚姻自由,建议两老不要去劝离婚,也不要把自己搭进他们的生活,当初是女儿自己的选择就让她自己承担,也不要让她没事就回娘家,要回娘家可以,只有离婚了娘家才能接受你,否则就变成父母来拆散儿女婚姻了。

若离婚,能协议就协议,协议不成就起诉法院。男方是明显过错方,女方可主张赔偿,具体财产分割,由于双方所住房屋为租房,所以不涉及不动产,那么主要的就是双方收入与家具家用品等,有约定为婚前财产的除外,其余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万元的信用卡透支,按各自信用卡透支数额各还各账,当然女方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是男方擅自用女方信用卡消费,未得到女方同意且事后未经女方追认的话,可主张由男方全部承担。小孩未过哺乳期归母亲抚养。

建议依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中有“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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