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郭丰律师
郭丰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新刑事辩护实务5

刑事辩护2021-03-16|人阅读

第三章 一审阶段

第一节 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的审判程序,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第一审程序涉及的最关键问题乃是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和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辩护律师要尽早对接审判法官并提交辩护手续,打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进一步阅卷,看有无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查阅到的材料;要比对《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甚至措辞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要分析和探究变化的原因并做好应变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第55条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有些案件可能分案审理,同案被告人的笔录未必全部入卷。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笔录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就应申请法院调取,以供审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如果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申请法院更改开庭日期。法发(2015)16号规定第三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等。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或申请:

1.案件管辖异议;

2.申请回避;

3.申请调取证据;

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5.是否公开审理;

6.开庭时间;

7.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申请鉴定人出庭;

9.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0.是否延长审限;

11.申请查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1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13.举证、质证顺序、方式的磋商;

14.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15.对于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16.其他与审理相关的事项。

人民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认为有上述相关事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指开庭以前,法院为保障庭审效率,组织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审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由法院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召开,复杂、疑难案件通常应举行庭前会议。

“对于辩护人而言,庭前会议是重要的辩护场合,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应对。按照我们全方位辩护的理念,任何一次和法官、检察官的见面都是不容错过的辩护机会,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可以提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理由,庭前会议在一定意义上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出席庭前会议的重要程度相当于出庭辩护。”我目前发现可以拿着上庭直接“照着”使用的庭前会议专著,当是徐昕、肖之娥著2020年10月版《庭前会议指引》。这是一本难得的工具性的刑事辩护教科书。

在许多案件中,申请回避是一项策略。刚开庭时,领导和各界人士旁听审理的较多,申请回避可以将案件的问题一开始就展现出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

辩护人不服法庭的决定,可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第2款,要求将保留意见的内容详细记入法庭笔录,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律师的申诉、控告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对言词证据的排除,应当指明哪一份或哪几份笔录。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应当指明实物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辩护人通常从下列方面收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相关材料和线素:一是被告人陈述或亲笔书写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具体材料和线素;二是被告人身上有伤的,应当注意拍照取证或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情的,应当及时对伤势的成因和程度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要求驻所检察官、看守所、办案机关拍照取证,并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三是同监室的人获得自由后,向其取证;四是位查人员在看守所提讯时的提讯证,出入指定监视居住点公安机关制作的值班登记表。从这些材料中,可以发现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线索;五是注意讯问笔录、体检记录、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的形式、内容;六是同步录音录像;七是看守所的监控视频。由于监控视频保管时间通常在半年内,申请书要写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中提道:根据《中华人的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的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有些讯问录音录像长达数百小时,会见时要细致询问被告人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可能的违法点,被告人对笔录不承认或有异议的部分,从而确定观看录音录像的重点。“确定重点”对海量的证据阅卷非常重要。注意录音录像是否被编辑,如卡顿、跳秒、间断、声音与口型不一致、录像形式发生变化、最后修改时间发生变化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释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等规定,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辩护律师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期间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建议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2.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6.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7.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8.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其他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或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反驳。法庭作出决定的,辩护律师应当服从。

有的案件适合并案处理,而有的案件适合分案处理。辩护人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并案处理或分案处理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324条、第409条规定了几种“并案审理”的情形。《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4款、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2013年1月1日《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最高法、公安部2013年1月1日《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3条,对并案审理与另案处理也做出了规定。

没有经验的辩护人要么不熟悉如何发问,要么不得要领地随意问几句,有些发问甚至给公诉人帮倒忙。下面就一个真实案例演示发问片段。案例是:八人共同抢手机,其中七人是未成年人,一人刚满十八周岁,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犯抢劫罪。辩护人经与被告人商量并征求其同意,在庭审发问中,试图将案情往寻衅滋事这个轻罪上面引:

问:请你看起诉书第二段,…年…月…日…时许,看到了吗?

答:看到了。

问:你还记得当时的情况吗?

答:记得。

问:当时你和谁在一起?

答:张三……

问:当时你们在哪里?

答:……酒吧

问:在酒吧干什么?

答:喝酒。

问:喝酒的过程中,你们说过什么?

答:说过喝酒后去抢手机。

问:是谁说的喝酒后去抢手机?

答:是张三说的。

问:当时其他人有什么反应?

答:其他人都说要得。

问:当时你有什么反应?

答:我也说要得。

问:你们说好具体抢谁吗?

答:没有。

问:也就是说,你们随便就找个对象抢,对不对?

答:对的。

问:后来你们抢了吗?

答:抢了。

问:抢了什么人?

答:一个年轻人。

问:当时你们为什么要选择抢他呢?

答:因为看他走路“洋得很”。

问:也就是说,你们随便找个理由抢,对不对?

答:对的。

问:抢到什么没有?

答:抢到手机。

问:抢到手机后怎么处理的?

答:卖钱花了。

问:既然你们抢到手机后卖钱花,为什么你们当时没有直接抢钱呢?

答:我们没想过抢钱,就是好玩。

问:也就是说,你们随便找个对象,出于好玩,没有理由,仅认为他人走路“洋得很”就抢,对不对?

答:对的。

……

公诉人的提问就是将案件经过在法庭上明知故问地回放一遍。辩护人提问需要针锋相对的将水“搅浑”。辩护人通过提问,向法官呈现出另一种“故事”,让公诉人的“故事”土崩瓦解。

还如,公诉人讯问一名贩卖子女的被告人,其立场是“贩卖获得了多少脏款”,而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发问的立场是“送养获得了多少生活报酬”。

律师提问尽量用平和语气,语言简直。提问的时候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问,切忌同时提出多个问题或者问题提得很抽象,如果同时提出多个问题,证人的反应多半是“对不起,你刚才还说什么”?这是非常失败的发问方式。举个例子:请问证人你1月1日那天去了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见了什么人?然后又去了哪里?我们应当将这样的问题拆解开来:

问:证人,1月1日那天你大概几点钟起床的?

答:七点钟左右。

问:你那天有出门吗?

答:有。

问:是几点钟出的门?

答:我大概八点钟出的门。

问:你去了哪里?

答:我去了武陵阁。

问:你去那个地方做什么?

答:那是我工作的地方,我去上班。

问:你几点钟到上班的地方?

答:大概九点钟。

发问的方法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下面引用李勇著《言词证据庭审质证十大策略》中的“跳跃式发问”:在高某贩毒案中,被告人高某让华某(另案处理)把毒品送到楼下给购毒者孙某。华某否认明知送给孙某的是毒品。如果直接问华某:“你送去的东西是毒品吗?”他一定回答“我不知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跳跃式发问。对话内容如下:

问:你和高某什么关系?

答:朋友,挺要好的朋友。

问:你何时下楼?(没有再接着问人物关系,而是跳跃到问时间)

答:夜里12点左右。

问:你从楼下人手里带多少钱上来?(又跳到问钱)

答:我没数,估计二三千吧。

问:你和孙某认识吗?(没有接着问交易款,而是再跳到人物关系)

答:不认识,以前没见过。

问:你给了楼下这个人什么东西?(再跳到交易过程)

答:就一个香烟盒。

问:什么牌子的香烟盒?

答:红南京。

问:你刚才说拿了二三千元,然后钱怎么处理的?(再跳到交易款)

答:上楼就给高某了。

问:你刚才说的香烟盒里面有什么?(再跳回香烟盒)

答:我没看,香烟盒是装香烟的,应该就是香烟吧。

问:你吸毒吗?

答:吸过(因为有尿检报告,他无法否认)

这种跳跃式的询问,让被询问者无法判断询问人的真实意图,毫无防备而说出真实的情况。上述问答显示脉络为:华某替好友高某将一个普通香烟盒拿给楼下的孙某,却收了二三千元费用。这并不符合惯常情形,显示出破绽。

美国国家论辩研究所归纳的十条原则,很有用:

1.简洁、简短、简明;

2.简短的问题和通俗易懂的语言;

3.如果可以的话,尽量用引导性问题;

4.认真听证人回答;

5.除非别无选择,否则永远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6.永远不要让证人有机会进行解释;

7.永远不要让证人在交叉提问时重复询问时作出对你不利的证言;

8.永远不要与证人争吵;

9.避免重复同一问题;

10.最终观点与意见的表达,留待总体发言。

如果将庭审阶段比作一场战争,那么主要由讯问和发问、质证和法庭辩论三大战役组成,其中发问确定格局,质证决定胜败,辩论在于造势。从实践来看,一个辩护人的水平如何,往往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即可得出答案,辩护人发问是最能体现辩护人专业水平的环节之一。因此,交叉询问被英美国家视为“出庭律师的最高艺术形式”。

庭审发问是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第一次亮相,若辩护人的发问逻辑清晰、语言简洁、深入细致、击中要害,将会引起合议庭的关注,也希望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了解辩护人的观点。反之,若由于辩护人过于重复、无关痛痒的发问导致法官不断阻止,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专家证人”的发问。很多辩护人被“专家”唬住了。其实首先这个人是一个“专”。比如医学就有很多,有临床医学、中医、兽医等。如果一个中医对开刀手术发表“专家意见”,专吗?再比如有个人被打死了,开庭时专家来了,你问他学什么的,他说学法医的,你一下就被唬住了,可能就放弃了。其实你要问他学医后从事什么专业,他说是做物证的,从事毒物分析的。对打死人的分析就外行了。

辩护律师可以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可以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就一组证据、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了解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之前,一定要和法官做沟通,和他讨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事先交流,达成共识,然后你再按照达成共识的程序去提,法官基本上都能接受。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规定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可以随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是辩护律师要坚持不允许公诉人把我们要求排除的那些证据先出示了,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4条规定:“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条第2款进一步强调:“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8条、《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6、25条等规定,法庭排非必须给出一个结论,不给出证据合法性结论,申请排非的证据就不能出示。如果公诉人或法官坚持出示,辩护人应当即申请休庭,回头与法官沟通,给他看条文。或者要求书记员将辩护人的意见记入笔录,为上诉作准备。

关于立案前初查阶段形成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尹某受贿罪案的裁判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启动侦查发现犯罪事实为前提,并不以立案为必要前提。立案的实质是为强制侦查提供法律依据,而非启动侦查的前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材料,都可以被用作为证据或者证据辅助材料。初查阶段取得的被调查人员言词证据材料,符合取证主体和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调查当中无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实践中如何把握是否构成疲劳审讯,可以借鉴《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5条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一,两次讯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第二,应保证被告人每24小时内连续休息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1条、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了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音录像的案件和情形,具体包括三类:

第一,特定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二,特定情形。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互责任的;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三,特定方式。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三类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像,或者检方拒不移交录音录像,均属于应当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辩护人可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2条、第26条之规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求排除相关笔录。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交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数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SF/ZJD0401002-2015以及《即时通迅记录检验操作规范》SF/ZJD0401003-2015,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与检验进一步细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最高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对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如何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辩护人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收集和提取的具体情况,提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表现、证据和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最好是书面的。由于我习惯在阅卷笔录下进行意见分析,所以在意见分析的基础上再“精加工”,就成了书面质证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要语言简练、内容明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结论明确。可以采取简直的表述方法,如第一点是什么,第二点是什么。对每一份(组)质证结束时,要向法庭表明辩护人的结论。

考察言词笔录是否粘贴并不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找到这份电子版第一次形成的时间,包括历次修改的时间。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后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快完成阅卷;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刑事速裁适用条件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主动建议人民检察院按刑事速裁程序办理;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告知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带来的后果,包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起诉书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及送达期限缩短,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确保其真实、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且辩护律师经审查后也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辩护律师则不再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要加强与公诉人沟通和“控辩交易”,担当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之间的桥梁。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因受威胁、引诱、欺骗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形成时,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发现案件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变更程序。

辩护律师办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时,应当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参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参与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和解过程。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5.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来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等等。2018年12月最高法院刑一庭编著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第87页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来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已经排除了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情形下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来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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