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冰光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日常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疑难问题,供大家借鉴: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检察机关只能以调解方式处理;4、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5、对于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只能调解,不能判决;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自然人(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受损失单位;(三)检察院(代表受损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等);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单位(法人、其他组织);8、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在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人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9、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有遗产继承人的,其继承人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办案机关应当准许;11、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12、刑事附带马上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一)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这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3、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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