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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光律师
王冰光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关于定金疑难问题解答

其他2013-05-02|人阅读
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定金是一个从合同。实务中有独立的定金合同,也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都可视作定金合同。同时,定金合同时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不是约定时候就成立生效的,而是在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才能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只有约定并交付定金后,合同才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交付一方违约,丧失定金所有权;接受一方违约,就双倍返还定金。实务中有一方收到定金后开一个收据,有写实定金的,还有写押金或者保证金的。一般来说,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直接表明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丧失定金所有权,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通常不认定为定金,可能就是一个预付款,押金、保证金没有惩罚性和但保性。如果收据虽然写的是订金或者押金、保证金,但双方约定有支付一方违约,丧失所有权;接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那么很可能就是笔误或者不懂法律的规定所致,直接按照合同的处理就行。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要求对方履行。选择权在守约方,违约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最后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定金具有惩罚性质,所以,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有实际损失的时候,除了实行定金法则,还要另行赔偿损失,这跟违约金的规则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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