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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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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享浅析(之一)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合同纠纷2020-03-09|人阅读

导语:这个问题没搞清,谈什么合同履行和违约?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不可抗力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全国人大法工委答记者问

问题5: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接着谈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功能、权利行使方式、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主要的区别表现在:

1. 引发事由不完全相同

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而且多属于自然事件,范围相对有限。另外,对于不可抗力事实的认定比较客观,法官基本无自由裁量的空间。

而引发情事变更中“情势”的情形较广泛,凡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过错,均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

2. 二者的功能不同

不可抗力既是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也是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功能在于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责任。既可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解决当事人权益得失的公平问题,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发生情势变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免责、如何承担责任等,根据情况而定,由法官裁量。

3. 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和结果不一样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是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是合同履行本身。若不能履行,合同将解除,若不能完全履行,对合同进行变更。

而发生情事变更,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但结果是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结果。

4. 行使权利方式不同(权利性质不同)

在出现了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当事人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和通知义务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则为请求权,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再看看不可抗力的情形与情势变更情形有哪些交叉

根据以上分析,不可抗力中的情形,即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政府行为,与情势变更中的情形存在交叉问题,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引发情势变更。

一方面,如果不结合和考虑该种情形对合同的具体影响,同一种情形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也可以是构成情势变更。但另一方面,情势变更中的情形又远大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将“非典”、“新冠肺炎”疫情绝对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认定为情势变更都是片面的。

具体到个案中,某种情形究竟主张不可抗力进行救济还是主张情势变更进行救济,只能根据该情形对合同的影响。如果某种情形对合同履行本身造成影响,即不能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延期履行等,影响的是合同履行行为,则属于不可抗力。如果该情形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换句话说,发生情势变更,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但是,履行的结果是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

关于《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将不可抗力情形与情势变更情形绝对对立起来,本人认为是不妥当的。

《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规定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的。

四、最后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在法律性质上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并无本质区别。

当年非典疫情过后,因非典疫情引发了许多合同纠纷,而对于非典疫情在法律性质上的认定,无论是司法实务还是理论,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本次新冠肺炎,已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另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同时,对于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本人认为,无论是非典还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政府为此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在法律上性质上都既属于不可抗力,同时也是情势变更,但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完全取决于具体案情,即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造成的具体影响:

如果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则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完全能够继续履行,但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没有意义),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进一步说,不可抗力影响的是合同履行本身,而情势变更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并以此认定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注意:以上内容属于本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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