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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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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高级合伙人律师

智享浅析(之二)新冠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以及企业如何应对?

合同纠纷2020-03-11|人阅读

导言:

为控制疫情的扩散,早期国务院宣布延长春节假期,多个省市政府宣布延期复工,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遭受了严重影响,导致很多合同无法如期履行。遭受影响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变更合同,各方如何分担责任等,成为了众多企业关注的问题。下文将结合近期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供各企业参考。

一、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次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必然要素。要将此次疫情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1.对于疫情本身能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此可见,政府的行政干预措施是认定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重要因素。

2.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影响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认为疫情可以影响施工进度,从而构成履行障碍,如浙江高院(2008)浙民一终字第255号判决等。但对于借款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通常认为不会构成履行障碍,如河南开封中院(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判决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相比,由于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目前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只有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

例如,网络支付已经普及,转账、交费、偿还信用卡欠款等许多支付行为早已不必线下办理,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以禁止出行、柜台关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3.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

例如,海南三亚中院(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判决认为,涉案工程施工人员主要来自海南岛外,由于“非典”期间三亚政府部门出台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通知,客观上导致了施工迟延,而且要求施工方在海南本地另行招工也过分苛刻,故认定建设方可对“非典”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

湖南长沙中院(2017)湘01民终8332号判决认为,因禽流感的发生和政府部门采取休市措施,买受人孵化的鸭苗难以售出,故其停止按照原有约定向出卖人采购种蛋,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建议在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时,应具体结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方的疫情和防控措施进行综合认定

例如,武汉采取“封城”“禁行”等行政防控措施,势必导致涉及人员、物资流动合同的履行障碍,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疫情和相关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一些疫情与防控措施相对缓和的地区,疫情和防控措施未必导致合同履行陷入障碍,例如青海省目前虽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未采取“封城”“禁行”等措施,在人员、物资流动等方面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不会必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2其次应知晓疫情在个案中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现有科技水平对此次疫情爆发无法全面预见且现阶段尚未研发出针对此次疫情的有效治疗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但须注意的是,不同当事人对疫情及其影响的预期是不同的,而且此次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故判断某一个案是否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应结合当事人预期、疫情演变的过程等因素加以考察。

本人“非典”期间关于不可抗力适用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1.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提交的有关政府机构文件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2003年“非典”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备足库存,因此导致未能满足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很多客户的货物需求,被上诉人对其在20035月少供货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简言之,由于疫情影响加之政府的管控措施,供货方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法院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供货方不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2.2017)晋民终9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上诉称由于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对其未履行合同的相关行为应予免责,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通知对方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某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简言之,在未采取封锁措施、限制货物流通的情况下,疫情本身不足以构成买卖合同履行障碍,不予免责。

3、最后如果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就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

合同目的大家从字面理解即可,但这个合同目的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以预定的婚宴和月子中心为例,根据生活经验,婚宴改期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较小;但是“坐月子”则必须是产后一段时间,若改期或取消对当事人而言则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者的当事人主张和月子中心解除合同的胜诉概率是高于前者的。

二、企业如何应对?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了合同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疫情全面爆发,对企业的合同履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责任、降低损失。本人认为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另外,通知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则应采用对方确能收到且快速便捷的方式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后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操作注意事项

第一,通知应当“及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第一时间内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内容。

第二,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一般应在可以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

2、在疫情期间应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或可能收到影响导致履行困难,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3、应收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

由于因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和解除合同需要负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执行政府命令或因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留存政府的命令或相关文件原件作为证据。

4、审慎判断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赋予了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是该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合同必须综合商业目的、疫情发展程度、合同性质和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合同目的确实因不可抗力已经无法实现则可以解除。

5、应当尽早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

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因此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是疫情发生后的必要工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

6、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作出约定

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解除合同并非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存在的意义是保障交易的完成。面对当前的疫情,如果能通过变更合同来减少合同双方的损失,则有利于交易双方在疫情过后更好的合作,有利于合同相关方共度危机,争取共赢。

(注意:以上内容属于本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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